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359号
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55号同缘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0176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岳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北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3114308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岳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