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106号
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0176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汶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5706139389G。
法定代表人:牛光援,经理。
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新汶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