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1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312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工程款10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7.5元,执行费2366元。2020年4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2020年4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遂登报进行了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0年4月21日、2020年8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有车辆被多次查封,已无查封价值。 2020年6月29日经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0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7月11日经查询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权益。 本院已经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常年在外,规避执行,无法对其事实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全部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以依法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7.5元执行费2366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磊 人民陪审员  张刚 人民陪审员  王健
书 记 员  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