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时亮,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鲁131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64407元。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2022年1月19日通过(2020)鲁1312执恢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发现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折抵给临沂德锐商贸有限公司,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相关文书。
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
2022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2月12日经查询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权益。
2022年3月17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经决定被执行人***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亮进行司法拘留,因疫情暂无法实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全部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于2022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64407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磊
审判员 隋 浩
审判员 刘西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