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负责人:陈昊序,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洪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子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华尔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瑞东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子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子建。
被执行人:杨婕。
被执行人:山东腾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子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瑞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子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尔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瑞东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韩子建、杨婕、山东腾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038383.69元,应收执行费为1044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3处房产,但均被另案抵押且在查封前出租导致本案为无益处置。被执行人其它财产因轮候查封而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