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1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大北曲前社区艳阳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3791123H。
法定代表人韩子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5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51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