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异151号
案外人:威海泰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古寨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房勇。
案外人:威海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古寨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福海,经理。
二案外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舒,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丛日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15-9/**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昭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善鑫,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威海泰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机电公司)、威海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电梯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泰达机电公司、鸿达电梯公司称,2014年12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康业公司签订《康业现代城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二案外人承揽被执行人开发的康业现代城电梯设备安装和电梯工程配合施工的项目。工程完工后,二案外人于2015年3月16日将工程款发票交付康业公司,经结算工程款为1134400元。二案外人于2016年6月3日与康业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将被执行人所开发的康业现代城居民小区******和**两套房产抵顶给二案外人。二案外人将其中的804室卖与他人。由于康业公司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1104室被法院查封并拟拍卖。二案外人作为案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海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03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鲁1003执保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康业公司名下位于文登区康业现代城居民小区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多套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鲁1003执21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涉案房产。本院裁定拍卖该房产时,二案外人提出上述异议。
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配合施工合同、房产抵顶承诺函及补充协议、工程款发票等,主张涉案房款系以工程款抵顶的情况。经质证,被执行人认可双方之间的房产抵顶关系,同意案外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涉案房产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且案外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占有使用的情况,要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另查明,涉案房产在建工程抵押于2018年10月到期。二案外人基于同期工程抵顶的804室房产已经出售并变更登记。买卖合同系买受人直接与被执行人签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案外人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主张,能否排除本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涉案争议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签订了工程抵顶合同,但在本院查封之前并未完成全部房产交易,未有证据证明案外人已实际占有该房产,且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在于案外人怠于行使权利所致,故案外人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威海泰达机电有限公司、威海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向洪平
人民陪审员  于国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