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21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106室。
法定代表人丛日春,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15-9号、15-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昭志,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1003执21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