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106。
法定代表人:丛日春,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文山东路15-9、15-10。
法定代表人:陈昭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977783.63元,并负担执行费232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