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长江汇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4217号
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106室。
法定代表人:丛日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腾,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江汇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江汇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力
人民陪审员  王文茂
人民陪审员  牛建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时巾雁
书 记 员  刘燕菲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4217号
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106室。
法定代表人:丛日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腾,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江汇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江汇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力
人民陪审员  王文茂
人民陪审员  牛建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时巾雁
书 记 员  刘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