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2774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晓,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腾,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鲁安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妮,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尧,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丛日春,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正海,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8元,收取2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邓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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