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财保480号
申请人:***,男,回族,1960年1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对其保全申请,原告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9万元,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