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红安县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园艺村。
法定代表人陈继承,系该公司经理。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红安杏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红安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堂,特别代理权限。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红安县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红安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夏晓鹭
审判员吴晟
审判员王爱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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