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22民初73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省红安县人,住湖**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湖**省红安县人,住湖**省红安县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湖**省红安县人,住湖**省红安县安县,
被告:红安县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园艺村园艺村。
法定代表人陈继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红安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红安县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红安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夏晓鹭
审判员  吴 晟
审判员  王爱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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