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与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初72号之二
本院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正文第七页“审判员刘宇学”补正为“审判员李冲”。
审判长  于前军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孙 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颖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