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菜园桂政小区****。

法定代表人:龙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量,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湖社区柳叶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萍,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湘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无证券、保险、公积金信息情况;车辆已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和房产已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以(2019)湘07执保8号查封了部分门面。另查明,因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资产被判决没收。上述资产涉及赃款追缴有待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依法由相关部门审查决定,暂不宜处置。

2020年9月15日,本院对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表示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因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暂时不宜处置,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因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其名下资产暂时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智勇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曼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星

书记员聂凤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