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民初72号

原告: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菜园里桂政小区4幢1号。

法定代表人:龙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量,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柳叶大道3038号(常德商会大厦2401-2420号)。

法定代表人:马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桂政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陈量、被告湖南万建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缺口,向广西桂政公司提出借款。广西桂政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2015年11月10日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出借1000万元、7000万元,该款项均汇至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开户行,湖南万建房产公司亦出具了借条。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此后一直未还款,广西桂政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发函催告,湖南万建房产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收,且仍未还款,湖南万建房产公司还应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湖南万建房产公司辩称,由于本案资金经办人万操因涉嫌犯罪于2018年6月被湖南省公安厅羁押,所以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无法与万操核对本案事实,且湖南万建房产公司的全部财务资料被专案组扣押,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无从核实本案借款情况,故无法确认本案借款性质及金额、利息,并请求追加万操为本案被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各方真实性无异议的广西桂政公司营业执照、湖南万建房产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银行转账凭证及广西桂政公司关于归还借款的催告函、《长沙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湖南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悬赏举报万操及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告》和本院对万操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广西桂政公司通过银行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二次共转账8000万元。《长沙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湖南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悬赏举报万操及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告》能够证明长沙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4、15日向万建公司发出通知,调取了万建公司所有的财务凭证、账本、相关合同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湖南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悬赏举报万操及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告。虽然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提出因公司财务资料被公安机关提走,无法核对其公司出具的收据、借条的真实性,但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收据上签名李璐系该公司财务人员,且收据上签有该公司财务印章,结合银行转账凭证、万操在本院对其询问时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可以认定广西桂政公司共二次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借款共8000万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开始,万操及其实际控制的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因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向广西桂政公司借款8000万元;2015年7月22日,广西桂政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桂林阳桥支行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账户汇款1000万元,同日,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向广西桂政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广西桂政公司,收款方式为转账,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收款事由为借款。2015年11月10日,广西桂政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桂林阳桥支行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账户汇款7000万元,同日,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向广西桂政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广西桂政公司,收款方式为转账,金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收款事由为借款。2015年11月19日,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向广西桂政公司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柒仟万元整”。2019年2月26日,广西桂政公司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发出关于归还借款的催告函,要求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收函十五日内归还借款8000万元。

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萍。湖南万建房产公司股东为万操、马萍、湖南万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4、15日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发出通知,调取了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所有的财务凭证、账本、相关合同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是否应偿还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是否应追加万操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广西桂政公司共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转账借款8000万元,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款事项为借款,其后湖南万建房产公司还对后一次借款出具了借条。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出具借条、收据及广西桂政公司的转账的行为均是借款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关于本案是否应追加万操为被告,因借款关系双方系广西桂政公司与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所借款项均进入湖南万建房产公司账户,万操对借款事实没有否认,故本案无需追加万操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广西桂政公司与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未约定还款时间,2019年2月26日,广西桂政公司向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发出关于归还借款的催告函,要求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收函十五日内归还借款8000万元。从湖南万建房产公司出具的借条来看,广西桂政公司与湖南万建房产公司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广西桂政公司主张湖南万建房产公司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年率6%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广西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800元,由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前军

审判员  刘宇学

审判员  孙 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