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执异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娄底市天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路建设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贺资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雄,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芳,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菜园里桂政小区4幢1号。
法定代表人:龙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量,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娄底市天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冻结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娄底市天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1500万元应付购房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娄底市天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娄底市天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娄底市天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黎平
审 判 员 俞永清
审 判 员 谭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芳丽
书 记 员 尹思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