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菜园里桂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512240566。
法定代表人龙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量,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乐坪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88985348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湘13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本案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保险投保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5号、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6号、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7号、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8号、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0号及不动产单元号为431302004029GB00047F00010462、431302004029GB00047F00010463、431302004029GB00047F00010464共八处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单元号为431302004029GB00047F00010471的不动产。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湘K5××**索兰托、湘K5××**桑塔纳车辆二辆。
2020年11月6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号,冻结限额37500000.00元,实际冻结1281.50元。同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6227003031190038021_156_1账号,冻结限额3750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2020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娄底市天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5000000.00元人民币(娄底市天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购房款),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2020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5号、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6号、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7号、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8号、湘(2020)冷水江市不动产权第0××0号五处不动产。2020年12月4日,本院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单元号为431302004029GB00047F00010462、431302004029GB00047F00010463、431302004029GB00047F00010464的三处不动产。同日,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单元号为431302004029GB00047F00010471的不动产。同日,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号,冻结限额3750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愿意协商执行有关事宜,为便于双方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琼
审判员 曾兴
审判员 彭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曾擘
书记员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