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执保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菜园桂政小区4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湖社区柳叶大道30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政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7民初72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智勇
审判员*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