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左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照平,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照平,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众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众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18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提交《劳务合同》等证据,结合在案的《众友公司草坝工业园区一期新厂区工程竣工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回复》《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证明案涉工程进行过整改。在该案中以案涉《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等扣除工程款367228.06元,应对该核定单所载工程施工整改事实及所涉费用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原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也未正确处理当事人的主张是抗辩还是应反诉的问题,为公正处理该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18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饶三祥

审 判 员 付 屹

审 判 员 伍子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飞

书 记 员 杨 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