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

四川安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257号
申请人:四川安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江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1316Q。
法定代表人:古志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于,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703577Q。
法定代表人:左恭明。
申请人四川安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655.24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账号为0216××××3447的银行存款99655.24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账号为1101××××1002的银行存款99655.24元。
第一、二项冻结金额共计不超过99655.24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17元,由申请人四川安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林
书 记 员 杨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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