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广元蜀北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283号
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左恭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兰若,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蜀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翠云大道630号。
法定代表人:杨恒。
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元蜀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限额80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蜀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限额为8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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