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220号之一
原告:**,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芷菁,四川战舰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四川战舰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凤,四川盛豪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凤,四川盛豪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40元,减半收取118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