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64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彩艺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路**。
法定代表人:周明才。
被执行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建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左秦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住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成都彩艺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现代彩钢房有限公司、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79080.39元及利息,执行费3519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担保人左秦明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幢××号房屋(备案号:204字第201912270160085号、面积:131.24㎡)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883713.60元。对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幢××号房屋(备案号:204字第201912270160189号、面积:116.08㎡)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689187.60元。对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幢××号房屋(备案号:204字第201912270160186号、面积:116.08㎡)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703117.44元。上述案款支付本案执行费35191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彩艺钢制品有限公司2240827.64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未查询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他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大额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程 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