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

***与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7民初1186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703577Q。
法定代表人:左泰明。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北汽银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00837XU。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显超于2017年12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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