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熟民初字第0091号
原告*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太平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军,*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通港路龙腾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国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四季花园和辛庄水木清华二个工程桩基施工,上述工程均已完工。截止2013年6月27日,四季花园工程中欠原告工程款1242398.92元,水木清华工程中欠原告工程款7092471.5元,合计为8334870.42元。双方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了上述工程款支付的协议书,明确了在2013年7月5日前付500万元,争取在2013年10月1日前支付余款部分,余款最迟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明确,如被告违约,则按8334870.42元支付工程款总额,并按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被告放弃对该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调整要求。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严重违约,对于500万元的付款,直至2014年本次起诉前才付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结欠的工程款本金3334870.42元;2、被告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为7670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后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结欠的工程款本金3289048.42元(3334870.42元-17172元-20400元-8250元)。
被告辩称:对本案事实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要说明两点:1、工程款项的本金3334870.42元,原告还未向被告开具发票;2、被告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日千分之一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成立,拥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10年1月7日,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乙方承包甲方位于通港路(兴隆段)金茂四季花园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为:四季花园桩基试桩及工程桩锤击法施工,工作量(1)综合楼约3000米(2)其余约40000米;采用双包形式,主材管桩价格及生产厂家经甲方确认,审定价格后由乙方购买。并对结算价款、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等进行约定。2011年2月21日,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常熟金茂四季花园项目桩基工程进行补充,承包方式及范围:甲方将本工程3#楼基础变更后坑中坑搅拌桩支护及二期桩基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并对结算方式、工期等作出补充约定。金茂四季花园经营楼、1#地下室、2#地下室、3#地下室、15#楼、18#楼、19#楼、20#楼、21#楼、22#楼、23#楼锤击管桩均已通过桩基工程质量验收。
2012年2月14日,常熟市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对由*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金茂四季花园桩基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关于金茂四季花园桩基工程的审核报告,审定数额为16062398.92元。
2012年7月17日,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乙方承包甲方位于辛庄镇昌乐路常辉路金茂水木清华一期桩基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金茂水木清华一期试桩及工程桩锤击法或静压法施工。工作量:(1)试桩PHC-400A95,6套*20米=120M;(2)工程桩PHC-400A95约40000米,具体数量以正式蓝图为准;采用双包形式,主材管桩品牌采用建华或三和,由乙方购买。试桩工程:桩型PHC-400A95,6套*20M=120M,采取锤击法施工,供电采用发电机组,含税总报价为60000元包干,若采用AB桩,增加桩材费10元/M,计1200元。工程桩:桩型PHC-400A95,数量约40000M,采用静压法施工,含税综合单价为124元/M,总价按打桩实际发生的桩长累计计算。采用锤击法施工,综合单价122元/M;采用AB桩,综合单价增加10元/M。供电采用高压电,现场抄表,按实结算。以上价格含水电费、接头、送桩、桩机进退场、安全文明施工费、开工乙方手续费、税金等费用。现场道路及场地由甲方负责完成主干道的临时道路,不含在以上单价内。若双方确认需引孔后施工,则引孔单价双方协商,总价按实际钻孔孔深累计计算。如发生其它零星工程按签证工程量及协商价格书面确定后进行结算。桩机进退场费不计,试桩采用1台锤击桩机,工程桩采用2台桩机。如甲方临时用电不能及时到位,施工中必须采用自发电,则综合单价增加按锤击3.5元/米,静压5元/米。并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等作出约定。2012年11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将本工程地下车库二桩基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并对数量及结算方式等作出约定。
2013年4月10日,*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量签证单列明:”一、打桩工程量10#楼:PHC400AB9520m141套,21m27套,18m45套计:4197m;11#楼:PHC400AB9520m114套,21m20套,18m22套计:3096m;12#楼:PHC400AB9520m159套计:3180m;15#楼:PHC400AB9520m124套,21m27套,22m37套24m25套,其中20m93套,22m14套,24m14套,21m27套,共3071m锤击施工计:4461m。16#楼PHC400AB9518m168套计:3024m;17#楼PHC400AB9520m179套,24m21套,计:4084m;18#楼PHC400AB9520m200套,其中130套20m,共2600m锤击施工,计4000m。19#楼PHC400AB9520m132套,24m36套,其中24m33套,20m12套。共1032m锤击施工计:3504m;21#楼PHC400AB9519m7套,18m62套,锤击施工计:1249m;23#楼PHC400AB9526m10套,27m39套,28m17套,锤击施工计:1789m;地库:JAZHb-23525.5m104套,18.5m533套,20.5m33套,试桩7套3m,其中25.5m17套,20.5m1套,共454m锤击施工,计13210m;试桩:每幢3套,每套加长3m,共8幢试桩加长,共72m;塔吊:每个塔吊4套,每套20m,共6个塔吊,共480m;合计PHC400AB9533136M,其中9741m锤击施工,23395m静压施工;JAZHb-23513210m,其中454m锤击,12756m静压施工以上工程适用发电机发电施工。二、送检测桩:PHC400AB957m3根,8m3根,9m2根,10m4根,11m4根,12m1根,共计159m;三、2012.7.6-2012.7.15进场DD45锤击桩机打试桩,20m6套,后因业主原因增加试桩24m2套,共PHC400AB168m,使用发电机发电施工。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核实情况为:1、15#20m93套,22m14套,24m14套,21m27套,18#中20m130套、19#中24m33套,20m12套,21#23#和地库中25.5m17套、20.5m1套为锤击桩。2、地库试桩7套,其含房试桩各为3套,各试桩长3m;3、施工6个塔吊,每个塔吊4套,每套20m;4、送检桩数量正确5月试桩由甲方确认。”第二张工程量签证单内容为:*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量内容为静压桩机施工过程中遇地下障碍物影响施工,经管理、监理公司同意1月2日进场一台1立方米挖机将障碍物挖走,为原排涝站基础,挖机无法挖除、需破碎机破碎后挖除,1月3日、4日破碎机将基础破碎,挖机挖除障碍物并翻运出施工区域,1月5日挖机将周围好土回填压实,共计使用挖机3.5台班,破碎机0.5个台班,挖机进退场一次。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核实情况为1立方米挖机3.5台班,破碎机0.5台班。2013年1月24日,*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为此交纳罚款1万元。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金茂水木清华”系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在辛庄镇开发的发地产项目,该项目一期的桩基工程包括10#、11#、12#15#、16#、17#18#、19#、21#、23#楼及地库和塔吊基础,该施工由*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承包进行,该桩基工程自2012年12月1日陆续施工,至2013年4月1日全部完成。上述桩基施工均由我公司进行现场监理,施工结果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施工完成后华鸿公司将实际打桩数量报送给我公司,其报送的”工程量签证单”中”工程量内容”栏列明的数量正确,我司已在2013年5月15日进行了确认。”
2013年6月27日,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结算付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乙方承接施工了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通(常)港路(兴隆段)的金茂四季花园及位于辛庄镇的金茂水木清华一期桩基工程。上述工程均已完工,为此双方进行结算,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结算金额:1、在金茂四季花园中审定价为16062398.92元,已付款1482万元,尚余1242398.92元工程款未付。2、金茂水木清华一期中甲方应付款项为7092471.5元(详见竣工结算单)。综上,甲方共计结欠上述工程款项8334870.42元。3、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甲方按约履行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优惠334870.42元,按8000000元结算上述未付工程款。二、支付方式:1、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于2013年7月5日前支付给乙方5000000元工程款。2、对余下的3000000元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争取在2013年10月1日前支付部分,但在2013年12月30日前必须全部付清。3、上述付款由甲方负责打入乙方指定帐户(开户名:*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常熟支行,账号:89×××84)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3天内退出金茂水木清华一期工地,由甲方到工地检查确认。第一笔工程款5000000元到账后与甲方办理该工程桩基工程的移交手续。四、如甲方逾期付款的,则甲方以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款项为止;对该违约金的标准,无论是否进入诉讼或仲裁,甲方均放弃要求调整的权利。乙方有权提出要求甲方按工程款8334870.42元的总额支付,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万元,由于被告资金短缺,金茂水木清华一期桩基工程完工后,下一步的土建工程尚未全部展开,有关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尚不具备。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资质书、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结算付款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结算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工程经过结算,工程款总额为8334870.42元。根据结算付款协议书,被告最迟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告已经支付50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为3334870.42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3289048.4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提出过高,本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为76702元),本院部分支持被告给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为152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89048.42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的违约金15297元,合计人民币3304345.42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289048.42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
二、驳回原告*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8727元,由原告*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17元,由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51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剩余部分37510元由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审判长袁瑜洁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