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熟执字第016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太平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通港路龙腾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89048.42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的违约金15297元,合计人民币3304345.42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289048.42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8727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17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5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该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已经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拍卖,本院已经向该院提交了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苏E×××××别克汽车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3341855.42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民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王宇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陶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