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02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芮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