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民初209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雷,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9341Q。
法定代表人:赖昌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陈,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春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