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9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赖昌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新视觉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廖绪龙。
被执行人:孙茂琼,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唐卿瑜,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茂琼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10359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茂琼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截止2021年12月2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股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810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家虎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