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10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0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703205459341Q。
负责人:赖昌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隆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116号神州名城32栋2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唐卿瑜。
被执行人:黄国玉,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唐卿瑜,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103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格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03民初10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