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10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9341Q
法定代表人:赖昌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西南科技大学29幢4单元2楼4号。
法定代表人:唐卿瑜。
被执行人:孙茂琼,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唐卿瑜,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经本院向绵阳市住建局、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茂琼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产权证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9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