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1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Q,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赖昌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迪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9Y,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五号笑道花园城14幢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熊奇龙。
被执行人:黄国玉,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安州区。
被执行人:秦康金,男,汉族,剩余1969年12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0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执行绵阳迪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国玉、秦康金、***金融借款合同用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模式,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查封了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黄国玉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产权证号:川(2××6)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9),查封截止日期2023年4月3日;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科创园区房屋(合同备案号:1×××4)、9栋1单元13楼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5),查封截止日期2023年4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权证号:2××4),查封截止日期2023年4月2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庆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