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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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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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746号
原告杨泉荣,男,1965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505151893,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锦阳村立新村3号。
委托代理人黄慧,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7-2219,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国琪,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良、周翔,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泉荣与被告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泉荣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泉荣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425元(杨泉荣已预缴),由杨泉荣负担。
审判员 莫 燕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