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时代超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良、王小珍,均系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东街18号国邮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时代超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01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邓匡林,该公司董事长。
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时代超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锡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锡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坚
审判员 闵仕君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