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3246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3246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93573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5560Q,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7-2219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1.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71.41元,由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景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浦湖焉
书 记 员 徐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