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2600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07585127。
负责人:乌妮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丽,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倩倩,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557-2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556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辽红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雪新苑69-3号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9273253X。
法定代表人:魏源佑。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7322307G。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被申请人: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3011706M。
法定代表人:易小迪。
被申请人:***,男,195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阳光100大湖第(一期)2区10栋1-2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56419695。
法定代表人:王新曲。
被申请人: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凤凰街4-17栋1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790306。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无锡辽红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无锡辽红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无锡辽红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