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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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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74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51893,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锦阳村立新村3号。
委托代理人***,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7-2219,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425元(***已预缴),由***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