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481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舞钢市垭口文化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00550251XB。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一马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111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舞国土监决字[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舞钢市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由:2019年1月8日,原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舞国土监决字[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602.9平方米给尚店镇红卫村村委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0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691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16910元人民币;对非法占用的9911.9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198238元人民币,共计罚款215148元人民币。同时告知了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处罚决定于2019年1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7月8日,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602.9平方米给尚店镇红卫村村委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0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691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16910元人民币;对非法占用的9911.9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198238元人民币,共计罚款215148元人民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催告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2019年1月11日,中共舞钢市委办公室,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舞办[2019]6号文件,决定将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及其他一部分单位的职责整合,组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舞国土监决字[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该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单位)名称为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委托人):***。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为:1、舞钢市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店红卫村(项目负责人):***……。可知该处罚决定的处罚主体为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而申请人卷宗中的整个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的行政相对人均为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故***作为被处罚人,该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未对其个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程序违法。
二、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该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称该公司占地共计11602.9平方米,其中5508.9平方米不符合、6094平方米符合尚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并未具体说明哪一部分符合、哪一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事实不清导致最终处罚决定中哪些建筑物为没收、哪些建筑物为拆除不清楚,无法执行。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11月3日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万吨机制砂项目位于尚店镇红卫村舞泌公路西侧、白庙河北侧,占地9844平方米,该项目用地符合尚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该行政处罚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相矛盾,但该处罚决定并未对不采信该证据的原因作出说明,对该证据予以排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