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02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6650250T,住所地:衢州市巨化学院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市东深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1080-6,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工业园区柯城工业园新叶西路1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东深建材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房产已查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不采取措施。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13608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姜春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