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2693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6650250T,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学院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1P440,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厂二北路6号10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俊诚,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同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