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民初103号
原告: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学院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赖育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枝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江洲大道18号。
诉讼代表人:叶国平,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程顺增
审 判 员 王琳琳
人民陪审员 翁志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鲁晓波
书 记 员 毛树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