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行申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学院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赖育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智赟,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行政中心4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天臻,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胜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行终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国贤
审判员 刘家库
审判员 徐亮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