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宸晖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宸晖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19号
原告:黑龙江宸晖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滨康,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奋斗办铁路委瀚禹停车货运物流中心综合楼2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路259号中植方洲苑小区3栋1层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洋,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宸晖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黑龙江宸晖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宸晖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关海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