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恢1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城世纪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99167716K(1-1)。
法定代表人:程山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环卫产业园/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9975118A(2-4)。
法定代表人:贾俊艳,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2019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法定代表人贾俊艳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00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俊艳未按时到本院接受调查。
三、2019年8月20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7月20日经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及机器设备信息,现已采取查措施,均属轮候查封且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信息。
四、2020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0年7月20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