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环卫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9975118A。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4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28300.00元,现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86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均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0年1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传票各一份,通知***、***于2021年12月21日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0年12月16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30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保险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扣押、处置,其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
五、2021年6月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
六、2021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2021年6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
八、2021年6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的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自彬
审判员 翟新华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程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