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财保23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潘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俊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9975118A。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景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