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牡东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
民法院(2015)牡东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已到期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15900.84元,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执字第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