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黑龙江信大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67号。
负责人:付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钢,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景福街祥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祥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景福街祥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田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田宇,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田子剑,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峰、田宇、田子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2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穆海东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